修法包山包海 無視社會現實【2010/11/18 中國時報】

單厚之/特稿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將整部《兒少法》大幅翻修。內容包山包海,陳意甚高,卻無視社會現實,將兒少福利無限上綱,恐怕反而難以落實。

昨天通過的部分條文,明顯可以看出跟著新聞立法的痕跡,有「廖國豪條款」、「梧桐妹條款」、「外籍人球條款」,都是曾經受到社會關注的新聞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報導限制,原本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規範。但立委諸公貪功,為了爭取媒體版面,硬是在《兒少法》中做了相同的規定,然後又增列「廖國豪條款」。同樣該屬《職業學校法》規範的「建教合作」,也突兀出現在《兒少法》。

為了避免報導造成兒少的傷害,修正草案增加了「梧桐妹」條款。但立委諸公卻忽略了,造成傷害的,不是報導的本身,而是報導的方式。新法規定媒體連「賈靜雯的女兒」都不准提,但是對於狗仔四處跟拍、電子媒體追星影響兒少的生活,卻只要打個馬賽克,就完全沒事。

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立法,也同時剝奪了兒少的自主權。曾經轟動一時的小慈控告父親棄養事件,如果依照新的規定,媒體恐怕一個字都不能寫,社會也根本無從得知此事。我們不禁要問,憑什麼剝奪小慈接近媒體的權利?

整部兒少法修正,充斥著對媒體的管制與父權心態。例如,要求媒體不得報導所謂犯罪細節,豈不將媒體的社會新聞一律以羶色腥看待?再以兒童局說明「梧桐妹」條款為例,一下子要平面媒體不能寫「梧桐妹」代號,接著又說當事人自己開記者會透過電視轉播是無法可管。嚴管平面媒體,卻又輕放傳播力更強的電子媒體,標準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