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立院初審通過 描繪犯罪細節 媒體罰50萬【2010/11/18 中國時報】
單厚之、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為了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包括報紙、雜誌等新聞紙,不得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以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違者將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修正草案中也新增「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必須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限制兒少接受到有害身心健康的內容,或先行移除相關內容,違者將處六到三十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內政部社會局長張秀鴛表示,包括搜尋引擎、社群網站、新聞網站或PTT等都屬「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
至於在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兒少得以瀏覽者,可處十至五十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公布其姓名。
衛環委員會昨天大幅翻修《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由現行的七十五條文大幅增加為一百十五條,法案名稱也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初審通過的條文,除了增加對兒少保護的規定之外,對於媒體和網路的部分,也增加了很多限制。
依照現行的《兒少法》,媒體和網路都不能報導受到虐待或吸毒的兒少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由於之前監察院調查吳憶樺監護權爭議案件時,要求將兒童隱私權納入法律規範,修正草案中除了納入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相關規定之外,也增列包括監護權之爭、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否認子女之訴的兒少當事人或關係人,媒體和網路都不得報導其姓名和其他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依照這個條文,媒體能否報導賈靜雯爭「梧桐妹」的監護權,或是之前「小慈」向父親討贍養費的新聞,恐怕都有爭議。
張秀鴛表示,該條文的目的是防止兒少因為媒體的報導或周遭異樣的眼光而導致傷害,但媒體如果僅報導「賈靜雯爭女監護權」,並不至於觸法。至於未來平面媒體報導犯罪、自殺等新聞,如果有觸法疑義時,地方政府會邀請相關學者、民間人士、媒體專家共同審議,然後才決定是否開罰。
但為了避免犯下翁奇楠命案的少年相關資訊不能被報導,危害社會公益,修正草案中也特別增列「廖國豪條款」,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兒少福利團體共同審議,認為有公開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