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公然猥褻VS.妨害秘密【2010/10/31 自由時報】
昨天傳出有變態男面對著國中教室演出自慰秀,律師侯傑中指出,公然猥褻的構成要件是,猥褻時地點須在可以讓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處所,且有故意要讓人看的犯意,本案嫌疑人是在自己住處內手淫,即使嫌疑人刻意貼近玻璃手淫,是否有故意讓不特定人士觀賞的犯意,仍有疑問。
至於學生蒐證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妨害秘密的構成要件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嫌疑人貼近落地窗手淫,不怕給人看,學生也認為是公開的活動,才拍下來報案,因此學生所為並未構成妨害秘密罪。(整理︰記者林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