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猥褻照 散布照觸法【2010/11/01 自由時報】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
新竹法界人士說,「自拍」情色影像上傳網路散佈於眾,若是成年人,可依刑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少年所為,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因此有可能比成人罰得還重,青少年朋友要特別注意。
為了保護少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中規定,「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這項法條中所謂的「製造者」,並未限定是否為被拍攝的當事人,換言之,如果少年男女「自拍」猥褻、或性交等情色畫面上傳網路散佈於眾,即已構成本條規定。
至於刑法,只追究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不追究製造者。當被散布的主角也是成年人時,就依刑法第235條規定,回歸妨害風化犯行,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成年人散佈的是少年情色影像,則改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但不論是依刑法或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就「自拍」行為來看,法律對成年人的處罰,都遠比少年來得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