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同性戀損尊嚴」 判罰金【2010/10/15 聯合報】

饒磐安/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潘姓男子與蘇姓男子在網咖吵架,潘罵蘇「你死GAY」而挨告。板橋地院法官認為同性戀在國內未獲普遍認同,罵人同性戀有損人格尊嚴,況且還加「死」字,依公然侮辱罪判決罰金六千元。蘇並提出民事求償四萬元,法官判賠兩萬元。

法官調查,潘姓男子(卅五歲)去年十一月廿八日凌晨,到土城市立德路一家網咖,與鄰座的蘇姓男子為了雙方玩線上遊戲的聲音太大而吵架,員警趕來處理,潘竟罵蘇「死GAY」,被蘇控告妨害名譽。潘在檢方偵查時表示蘇先用髒話「問候」他媽媽,他才會回罵「你是GAY 」,而非「你死GAY」,他根本沒有加「死」字。

檢方認為,「GAY」是英文的男同性戀者,而同性戀或雙性戀、異性戀,都只是性取向,社會不致因為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就對這個人的人格有負面評價,因此處分不起訴。

但蘇不服而上訴,檢方後來傳訊當時處理的兩名員警,證實潘當時是罵蘇「你死GAY」,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蘇,檢方聲請簡易判決。

板橋地院法官審理時,也認為同性戀是人的性取向,和個人人格及社會地位高低無關;但同性戀未獲社會普遍認同,且個人性向屬當事人極為私密的事,若非當事人對外自認「出櫃」,若稱人「GAY」,確實有損人格尊嚴,且潘還加上一個「死」字,詆毀對方的意思更加明顯,因此判罰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