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可賣春 婦團:政府應說明白【2010/10/14 自由時報】

〔記者胡清暉、謝文華/台北報導〕

性交易產業傾向不設專區,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秀貞認為,色情業經常衍生黑道、毒品問題,站在保護孩子立場,應該成立特區集中管理,反對散居各地,更必須和學校保持距離。

疑慮1 個體戶散居 怎麼管

李秀貞質疑,目前電玩、色情問題嚴重,如果色情業化成「個體戶」散居各地經營,未來如何管理?實在無法理解政府為何政策大轉彎。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性交易無法被消滅,只能被管理,他反對污名化,但認為色情場所必須和學校有所區隔,並呼籲政府應該有效管理,確保性工作者健康,同時避免被剝削。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痛批,內政部並未宣示縮減性產業的決心,只談「不宜」商品化、產業化,卻不具強制性,留有很大空間。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認為,內政部「不宜」商品化的文字太弔詭,想必是正反意見都有,才不敢明確表態;且不宜商品化,是不是不能刊登廣告、不能有商業及仲介等行為?請內政部講清楚。

疑慮2 小額合資 標準何來

紀惠容主張應處罰嫖客,或要求嫖客付「健康捐」等社會成本,用來協助性工作者轉型、提升婦女轉業等社會福利,如此才能縮減性產業、杜絕第三者從中剝削。

疑慮3 警察角色 混沌未明

紀惠容要求內政部更清楚說明排除設置的「特定地點」在哪,及允許性工作者工作的地點?

她另憂心表示,內政部允許3至5人合資,標準何來?難保第三者以暗中投資方式擴大剝削。也呼籲訂專章,明訂警察角色及對嫖客、性剝削者的罰則。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長林芳萍則砲轟,昨天的專家會議與內政部政策方向有諸多出入,內政部不傾向修改刑法第231條及兒少性交條例第29條,即規範仲介、出版及廣告等招攬,這種不罰小姐和嫖客,卻罰周邊媒介的「除罪除罰」宣示,根本是魚目混珠、虛晃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