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女戀 少女未成年 算性侵判5月【2010/10/13 自由時報】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19歲許女和15歲的王姓少女相戀並發生性關係,少女的母親事後提起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少女表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而非性侵,而許女也深感悔意,但少女未滿16歲,法官還是判處許女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且需賠償少女25萬元。
判決書指出,許女是在17歲時認識了13歲的王姓少女,2人交往了2年之久,期間還發生過多次性關係,直到去年2月間,少女的母親發現,氣得提告,檢方偵辦之後依刑法227條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加以起訴,一審法院判處許女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
檢方認為法官量刑過低而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2人雖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不能完全歸責許女,但王女未滿16歲,思慮尚未成熟,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對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