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胎五月以上 得停止羈押【2010/10/08 自由時報】

〔記者黃良傑、楊國文/綜合報導〕

針對刑訴法規定懷胎5月以上、生產後2月未滿的媽媽,不得入獄並得停止羈押,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也表無奈,強調依法行事,只是法外也要人道,他反問,「會有人因為這樣拚生產嗎?」

屏東看守所所長吳永杉表示,監所內的醫療設施簡陋,無法妥善照顧懷孕的女受刑人,為了母子安全起見,女受刑人只要懷孕滿5月,依規定要求女受刑人或家人,向法院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暫時出獄待產,監所也承擔不起孕婦分娩可能遭遇的風險。

另聲請羈押或羈押中的女犯嫌,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有明文規定,只要「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換言之,都要准!

法界指出,以涉及澎恰恰性愛自慰光碟恐嚇取財案的盧靚為例,她被判刑2年,96年底甫入獄服刑,隨即傳出懷孕10週消息,97年3月獲准保外待產,7月產下女嬰,再於10月31日,帶著3個多月女兒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