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修法 學者籲焦點在加害人【2010/10/01 中央社】

針對幼童遭性侵害的判決爭議,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皇玉建議修法,將焦點轉移到加害人身上,而非執著被害人是否有抗拒行為。

台灣大學下午針對兒童性侵害判決的議題舉辦公共論壇,邀請法律、醫學和社工方面的學者參加,希望提供不同面向的看法和建議給司法界參考。

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馮燕提到,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未成熟,一旦受性侵害,除採證過程面臨的心理困擾外,甚至有些近親加害的案件中,曝光後也可能造成二度傷害。因此,兒童若受性侵,可能會造成一生的傷害和陰影。

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科助理教授華筱玲表示,兒童在性侵害驗傷採證上特別困難,除兒童無法清楚描述或不願意配合外,採證黃金時間只有 1天,也造成證據採集困難。因此,華筱玲建議司法單位找其他證據,不要只認定驗傷採證結果。

王皇玉說,幾起爭議在於法官判決時,取決於現行條文的「違反意願」要件。他認為,法律應該把重點放在客觀行為上,而不是追究被害人的心理態度。若司法執著被害人是否有「抗拒」行為,一旦證據無法顯示,判決就會受影響。

她建議,未來修法應將妨害性自主的焦點轉移到加害人身上,當加害人製造讓被害人無助、難以逃脫的環境、或使被害人處於無法自我保護的狀態下,「妨害性自主」都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