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官不是唯一問題【2010/10/01 蘋果日報】
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因為「白玫瑰」運動的驚天一雷,台灣社會才赫然警覺到幼童性侵害問題的嚴重性。「恐龍法官」是眾怒的源頭。馬總統說他聽到了民眾的呼聲,司法院與立法院也開始將淘汰不適任法官列為當務之急。不過,恐龍法官其實不難對付,他們並非不食人間煙火而是毫無同理心。如果受害的是自己的子女,這些人絕對不會寫出「沒有違反被害幼童意願」的話。他們都是膽小之輩,在民氣強烈譴責之後,類似的荒唐判決應該就會從此打住。但是,一旦性侵者爾後被多判幾年徒刑,問題就解決了嗎?恐怕不然。假釋過於寬鬆就是另一個癥結所在。按照現行規定,在獄中表現良好的人,原則上只要服完二分之一(累犯為三分之二)刑期就可以提前出獄。眾所周知,這種無視於犯人的反社會性格就開釋的作法,讓陳進興那三人輕鬆地回歸社會,最後幹下滔天大罪。
德國追加保安處分
為了防治性侵害案件,保護社會大眾,不少高度講究人權的國家都對性侵者與其他惡性重大的罪犯採取嚴厲措施,德國就是其例。他們有一種可以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人犯雖然服完了刑,只要有繼續危害社會之虞,國家還是可以繼續監禁。這種措施本來受到多重限制,也只有在法院於判刑時一併宣告保安處分之下才可以付諸執行。
可是,因為幾起性侵幼童的案件轟動社會,為了安撫高張的民怨,立法者在這些年來屢屢修法,擴大保安處分的適用範圍。自從2004年以後,它甚至也能夠被嗣後追加。在累犯服刑即將屆滿前,法院可以請來專家進行心理鑑定,如果結論是反社會性格依舊存在(有人就因為聲稱出獄後會闖紅燈而被認定有此疑慮),那麼他就必須繼續蹲坐苦牢。鑑定以後每隔兩年再度為之,理論上,人犯可以被終身剝奪自由--即使當初只被判刑十年而已。
保安處分無異刑罰,犯人都已經服完了刑,怎麼可以再讓他們重新受罰呢?歐洲人權法院因此在去年年底作出判決,宣告嗣後追加的作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也侵犯了基本人權。
消息傳來,德國社會一片譁然,指責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之聲不絕於耳。幾個高等法院開釋了人犯,但是派人全天嚴密跟監。其他法院則不作如是觀,繼續關人。這是一個棘手的難題。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在法理上或許有其疑義,但是某些人犯確實非常危險,釋放他們形同縱虎歸山,憑什麼讓無辜大眾惶惶不可終日呢?
欠缺全盤對應政策
台灣當然不一定要走德國這條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我們欠缺一套全盤的性侵犯罪對應政策。包括馬英九在內,歷屆的法務部長都未能正視犯人的反社會性格與再犯可能性。就在不久前,媒體報導性侵累犯許榮洲刑滿出獄就失去蹤影。這是一則駭人警訊,除了祈禱之外,馬政府也應該認真思考亡羊補牢之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