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弱智女童 更三審判10年【2010/10/01 聯合報】
鄭惠仁/台南報導
嘉義縣江姓男子夥同林姓男子性侵他就讀小六堂妹,江姓男子被判刑13年並入獄。林姓男子一、二審都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0年,更一、更二審改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再判他10年。
林姓男子被控在89年底某日,在江姓男子住處用餐後,見江外出,便拉著12歲有身心障礙的被害人到臥室,不顧對方反對性侵,被害人雖數度垂打林姓男子欲逃脫未果,林姓男子性侵得逞後穿衣服時被江姓男子撞見,之後兩人在多次酒足飯飽後又先後對被害人性侵多次。91年5月間因老師發現被害人異樣,才使被性侵事情曝光。
林姓男子否認性侵,辯稱是被害人怕叔叔打她,才硬說他性侵。更一審及更二審法官以被害人供詞矛盾等理由改判無罪。但更三審法官認為,被害人中度智障,不可能每次描述案情都一樣,且被害人指江姓男子性侵他後有白色液體流出,林姓男子也如此,法官認為林姓男子性侵智障者行為惡劣,判他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