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刑度性 侵修法達共識【2010/09/29 蘋果日報】

正義聯盟嗆快落實 「別只是給希望」

【林益民╱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天下午召開刑法研修小組會議,討論妨害性自主罪修法問題,會中達成兩項共識,一是對性侵幼童者提高刑度;二是改「違反意願」為「足以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或難以抗拒」就構成強制性交罪。至於幼童年齡是幾歲,以及刑度應多重,下月再開會討論。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表示,構成強制性交罪除了要依證據,專家學者的評估也很重要。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則表示,應由專業人士再界定幼童的年齡,並要求政府儘速修法並落實,不要只是再給民眾「希望」。她強調,正義聯盟要的是美國的梅根法案,將色狼貼標籤,讓民眾隨時知道色狼在那裡。

強制性交成罪門檻降

昨天會中,刑法學者指出現行法規定有無「違反意願」,是構成強制性交罪的要件,導致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探究被害人心中的意願是什麼。學者認為主觀上的意願本來就難以證明,而且如果無法證明或無法探究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時,加害人就不構成犯罪,反而是漏洞。因此,學者一致認為應將「違反意願」改為「足以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或難以抗拒」即構成強制性交罪。

另外,上周六在總統府前的「白玫瑰」集會活動,要求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年齡,從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的七歲以下提高為未滿十四歲。但昨天會議中有人另提十二歲或十四歲,沒有共識,將在十月十二日開會討論。

至於性侵幼童刑度應加重多少,與會學者認為至少應判五年,法務部官員認為要通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