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病見男人就脫衣 父在醫院亂倫精障女緩刑【2010/09/25 蘋果日報】

照顧10年 兒女皆誇父慈獲 輕判2年

【潘岳╱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68歲父親,到醫院探視精神分裂症、見男人會脫衣褲,要求發生性關係的女兒時,剛好女兒病情發作,他竟在醫院會客室性侵女兒,被醫院監視器錄下報警偵辦;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這名父親過去長期照顧生病女兒,並無性侵紀錄,且3子女證實父親待子女疼愛有加,昨依乘機性交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

對這名父親行為只被判2年且緩刑,宜蘭地方法院庭長林惠玲說,合議庭3名法官以父親關心照顧病女超過10年,顯見其本性非惡,是一時情慾衝動致迷失亂倫,且其配偶亦患有精神病,加上其另3名兒女供稱,父親對他們疼愛有加,蒞庭檢察官也認為這名親父行為情節尚堪憐憫,所以做出緩刑。判決書指出,被父親性侵的36歲林姓女子,十餘年前因患精神分裂症,發病時會脫去身上衣物,見到男人更就會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為此多次進出醫院治療;去年9月間,林女再次病發,被家人送到海天醫院強制治療。

手指性交還鎖門

去年12月13日上午,林父到醫院探視女兒,院方安排會客室見面。林父進入會客室才1分多鐘,醫院輔導員即從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女脫下褲子後,父女倆先是面對面相貼,之後,林父從後抱住女兒(因監視器拍攝角度被林父遮住,無法確認是否有性交)。輔導員驚覺不對,立即敲門欲制止,但門被反鎖,便要求開門,而林父在女兒穿上褲子後,才開門。

醫院根據監視器錄下畫面,向警方舉發林父性侵女兒。林父在警方與檢方開庭偵訊時,先否認犯行,但之後坦承說:「因為我女兒一直要求我與她發生性行為,我本來說不要,後來也不知道為什麼竟同意她,當時是以手指方式性交,因怕被人發現,便鎖上門。」

普門醫院精神科主任劉光中說,本案女子遇男人就要性行為,應屬情感性精神分裂病,其道德觀念已退化,只要有一點性慾,就會肆無忌憚表達出來。

父性侵病女 示意圖

醫院輔導員從會客室監視器畫面上,驚見林女脫褲子後,林父從後抱住女兒,趕緊敲門制止。

民眾照料 精神分裂症病患 注意事項

◎遇到病患出現暴力等特殊異常行為,應聯合家人立即制止並送醫處理。

◎務必叮囑病患按時服藥,減少症狀發作。

◎應規範病患正常生活作息,降低症狀發生機率。

◎家屬照料病患遇到困難應求助專家或醫生,減少自身壓力。

◎藥物無法控制病情或病情加重,應立刻送醫治療。

資料來源:普門醫院精神科醫師劉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