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修法性侵罪勿矯枉過正【2010/09/21 蘋果日報】
由網友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及司法改革會日前開記者會,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
立法院24日開議,除了審核總預算案之外,眾所矚目的加重對未成年者性侵修法案將優先審議。
加重刑罰變社會共識
儘管近期以來,社會對多次輕判性侵幼童犯的法官嚴厲指摘不斷,但法官還是我行我素,不為社會氣氛所動搖。立委潘維剛曾提議修正《刑法》,將與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不論有無違反意願,一概視為強制性交罪,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違反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年齡也從14歲降到12歲,此外,重定年齡界線,增加16歲的分界,對14歲到16歲男女性交、猥褻都可處以刑罰。
就以最新的案例來看,6年前台南一名66歲男子以手指猥褻鄰居2歲女童私處,一、二審都被法官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5年6個月。上訴到最高法院,日前法官指摘一審並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任何強暴、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加以猥褻,發回更審。更一審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改判被告1年6個月,減刑為9個月,考量被告如今已72歲,又與女童家屬和解,宣告緩刑2年。檢方放棄上訴,全案定讞。這件案例與之前引起社會議論的好幾件案例很類似,都是成人性侵或猥褻兒童或未成年女性,法官都以未明確發現受害人有反抗意願而輕判被告。但是常識告訴我們,2歲的女童根本不知如何表達反對的意願,性侵在台灣已非常猖獗,尤其父親性侵幼女案件很多,令人髮指。加重刑罰已是社會共識。
強迫治療應納入修法
法官在修法前按舊法審判無可厚非,坊間指摘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雖然有理,但法官看的是證據、法條和程序,並沒有錯。法官尤其不能國人皆曰可殺而殺之,那才是威權的民粹司法體制,將會危害每個公民的權益。
若要修法,須畢其功於一役,將性侵慣犯的強迫治療一併放進去。此外,釋放出獄的性侵慣犯是否應予電子監視、是否應向社區公布其人其事(如美國)、在地派出所是否應定期監看巡查等等,都必須在考量《憲法》保障個人權利的原則下,如何使性侵犯罪減到最低。所以立委在修法時,社會氣氛只能參考,不能譁眾取寵,訂出超過罪行比例原則的刑罰。兩者間的平衡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