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 亂倫2女兒1年 父輕判【2010/09/15 蘋果日報】
遭性侵時12歲女說「隨便」 法官竟認無脅迫
【綜合報導】
台中縣一名父親與妻子分居後,被控先後性侵十一歲、十二歲女兒長達一年,女兒在警訊時證稱被父親強行性侵得逞,到法院全改稱「沒說不要」,僅說「隨便」。台中高分院審理認定父親各以每周二和三次的頻率性侵兩女兒,但無強暴脅迫證據,日前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各處三年四月,合併應執行五年十月徒刑。
不可思議
對此判決,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批評:「性侵兩個女兒長達一年,法官判太輕了!孩子證詞被污染,孩子說『隨便』其實是無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不能說法官白目,近親性侵讓家屬陷入兩難,擔心被告重判,全家失去生計而要孩子翻供,法官也清楚,在某種程度就選擇輕判。」
「隨便」疑指有些不好
這件性侵案發生在二○○七年十月至隔年十一月,兩姊妹向學校老師說出遭父親性侵才停止。警方調查時,姊姊指父親(四十一歲)利用她睡覺時進房性侵,不理會她喊痛,事後恐嚇不能告訴別人,否則要捏她的奶奶(胸部);妹妹表示,父親從她六歲就性侵她,還威脅:「如果不做,就不買文具,媽媽就會不要妳。」
父親則否認性侵,辯稱女兒都看《藍色水玲瓏》之類的電視節目,又思念母親,才幻想性侵情節誣告他;至於兩名女兒處女膜都破裂,他辯稱騎腳踏車處女膜也會破。
檢方調查,《藍色水玲瓏》是以台灣民間神鬼傳說、離奇案件為主題的單元劇,內容多是因果報應,與性侵無關,不採信其說法,且父親未通過測謊,以可處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但兩名女兒到法院全翻供,法官問:「父親問妳要不要做的時候,妳有無說不要?」姊姊:「我說隨便。」法官追問:「隨便是可有?可無?」姊姊答:「我不知道當時該怎麼回答,只好說隨便。」妹妹也改口:「我沒有表示不願意。」至於六歲以前的性侵則查無證據。法官因此認定父親性侵女兒,但無強暴脅迫證據。
專長心理諮商的成大教育研究所副教授饒夢霞認為,十一、十二歲的孩子對性的認知有限,難以清楚表達意願或具體描述性侵過程。她指出,兒童說「隨便」或「還好」,真實意思可能是「有些不好」,要確認女童意思須借助輔助工具,引導其說出過程及感覺,法院不應以女童講「隨便」,就認定沒有抗拒。
律師:鼓勵密集性侵
律師林瓊嘉則痛批:「法官判決不可思議,尤其是以接續犯把父親性侵兩個女兒一年上百次的獸行只認定一次犯罪,根本是變相鼓勵密集性侵。」
本案由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趙春碧、法官何秀燕、受命法官林宜民審理。該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解釋:「這名父親的犯行緊接,是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無法具體調查每次犯罪時間和地點,難以用一罪一罰判刑。」法院表示,檢方起訴時也認定是接續犯意,沒有詳細犯罪時點,法官只能依證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