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荒謬!被性侵還要舉證【2010/09/11 聯合報】
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天舉辦公聽會討論性侵條文有無修法必要,兒福團體認為問題出在法官,不在法律;痛批法官要求被害人證明曾積極反抗,是最荒謬的司法現況,無視立法精神是要保護十四歲以下幼童,讓被害人在暗夜哭泣。
法院輕判女童遭性侵案引發外界怒火,最高法院雖然作出性侵七歲以下幼童將加重刑罰的決議,但不少人擔憂這項決議對被害人更不利,怎麼修都難以保護幼童。
法務部昨天召開公聽會,討論強制性交等刑法規定有無修法必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表示意見。
當初曾參與修法的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說,刑法強制性交罪修法,將條文從原本「不能抗拒」改為「有無違反意願」,是衡量被害人遭性侵可能不敢反抗,但後來法院在實務上卻扭曲立法原意,造成被害人應負舉證責任、舉證困難。
勵馨基金會也發言支持,當時把法律修改了,但法官仍以被害人有無抗拒作裁判基礎,是舊思維,將來即使再修法,法官觀念不變,只是對被害人二度傷害。
蔡碧玉更指出,法官審理幼童被性侵案,不能將沒有反對就視為同意;她擔憂最高法院的決議,對被害人更加不利,因為七歲到十四歲的幼童是否具有表達能力?如今因為最高法院的決議,反而有迫切修法補足漏洞的需要。
交大教授林志潔也認為,十四歲以下兒童沒有同意能力,法官不能在「有無意願」上面打轉,她舉例,曾看過一件外勞控訴遭雇主性侵案件,法官判決無罪理由提及外勞當時在刷牙,質疑女外勞為何未持牙刷反擊?
律師公會代表丁中原律師也指出,現行法條與人民期待有落差,但希望修法能一次對位,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法務部表示將彙整相關意見,下周二在刑法研修小組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