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性交智障女 6男1女無罪【2010/09/12 自由時報】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
6男1女被檢方指控「乘機性交」17歲智障少女,花蓮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以少女對於「性交」一事,未達「不知、不能抗拒」的狀態,而判決7人無罪;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檢方無法認同地院的判決見解,將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中度智障少女,96年被同村古姓男子以「到我家玩」為由,發生性行為;97年又陸續被同村的尤姓兄弟、劉姓、簡姓等4名男子,以「帶回家玩」、「去菜園種菜」,帶到工寮或住處性交,事後再給100元至500元籠絡;在卡拉OK店上班的同村尤女,帶少女到店裡,張姓店主把少女帶進包廂性交,事後給500元,尤女事後還和少女去逛夜市,尤女向少女討得160元買東西吃,花蓮地檢署去年依刑法225條的「乘機性交」罪起訴這6男1女。
對於外界質疑,花蓮地院庭長陳世博強調,法官對被害人都是感同身受,但仍須依調查的證據、法律來裁判,主要是少女在庭上自陳內容,並不構成「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狀態。
而根據慈濟醫院鑑定報告,少女屬中度智障,和檢方所說的「重度智障」不同,且刑法225條是以被害人客觀上是否「不知或不能抗拒」為準,並非單以被害者「有沒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原則。若被害人是遭強制或脅迫,或有說「不」,就會形成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反之則難成立,這也是檢方只能以「乘機性交罪」起訴的原因。
前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律師曾泰源說,本案問題在於身心障礙者的性行為,目前無相關法律規範,況且法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性」,能夠保護到什麼程度,仍待釐清,倘保護過度,也會違反身心障礙者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