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性侵孩童得輕判 立院優先修法定重刑【2010/09/07 中廣新聞】

程平

法官輕判性侵女童案引發社會關注,綠營立委提出仿效美國「梅根法案」及「潔西卡法案」修法,加重對兒童性侵犯的刑度到廿年,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認為,依照目前的法律,殺人罪的刑度是十年,量刑如果超過殺人罪,平衡性必須要考量。

針對法官輕判性侵女童案,引發社會對法官的質疑,司法院特別為此去函法務部建議修法,針對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要以強制性交罪論處,並加重刑期到七年以上,不過民進黨立院黨團卻認為這樣還不夠,立委黃偉哲就表示,黨團主張要將相關修法列為立院下會期的優先法案,只要性侵14歲以下兒童,刑度就該提高到20年。

只是這樣的主張,看在身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眼裡卻認為,雖然現在民怨沸騰,但要修法加重刑度,還是要考慮平衡性。

不過即將出任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的謝國樑也回應綠營要求,贊成將相關配套修法列為優先法案處理。

美國《梅根法》 性侵犯前科紀錄 網路全都錄【2010/09/07 中時電子報】

美國《梅根法》,由前總統柯林頓簽署通過,於1996年始列入美國聯邦法律。該法主要為美國對性侵害者的社區處遇,司法部依法必須主動公布全國曾經有過性侵害犯罪前科紀錄的性侵犯資料,全國民眾只要在網站輸入性侵犯的名字,即可得知其性犯罪紀錄。

該法擬訂起源自1994年七月,一名新澤西州的七歲女童梅根,因慘遭曾有過兩次兒童性侵害前科的性侵累犯誘入住家內姦殺。梅根的雙親哀痛之餘,發起一項草根性運動,在86天內推動州政府制定性侵犯的「社區通報法」,並以女童梅根之名命名紀念。

新澤西州通過該法後,《梅根法》漸漸獲得全美一致支持,1996年,由美國國會通過,前總統柯林頓簽署生效為聯邦法律。

《梅根法》通過後,僅管有人權團體認為,此法似違反美國憲法保障人身權利,但美國聯邦政府表示,該法最高目的即在保護公眾安全,而非持續懲罰犯罪人士,即便損害性侵犯的名譽,但未構成剝奪其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