吻小六女摸胸不起訴 恐惹爭議【2010/09/06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陳亦偉6日綜合報導)
台東1名21歲男子與小六女童接吻、摸胸,台東地檢署卻以不構成強制猥褻、女童家屬撤回性騷擾告訴為由,不起訴收場。台東檢方見解恐將再引起民間團體爭議。
小六女童在海邊遭21歲的賴姓男子撫摸胸部,且接吻約10秒,女童母親怒告賴姓男子妨害性自主,警方也以強制猥褻罪嫌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以女童承認和賴姓男子是情侶關係,自願與對方接吻和撫胸,不符合強制猥褻罪,頂多是觸犯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但因女童家屬又撤回告訴,最後將賴姓男子不起訴。
就法論法,刑法第 224條強制猥褻成立要件是被告以強暴、脅迫等手段,違反被害人意願所為;本案中,女童已小六,具清楚表達能力,在無其他證據佐證下,確難構成強制猥褻。而性騷擾防治法既屬告訴乃論,女童家屬撤告後,也難以究責。
問題是,刑法第 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則無論幼年男女是否同意,均不能與他們發生性行為或猥褻,否則就構成刑責。當年立法用意,就是考量未滿14歲男女心智未成熟,基於保護幼年男女所制訂。
本案中,就算女童聲稱自願,也無法阻卻被告觸法。
至於猥褻,多名曾承辦過婦幼案件的法官、檢察官均表示,依司法實務見解,是指「姦淫以外,一切『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親吻、摸胸,依一般人的主觀標準,顯已足引發性慾、構成猥褻。
日前高雄甲仙一起女童遭性侵案,因法官判決對被告有利而引爆重大爭議;台東這件個案,被告顯有觸犯刑法第 227條的空間,檢方卻予不起訴,若無理想的解釋,恐將再招質疑、甚至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