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少輕判 法官該回去重修【2010/09/07 台灣立報】
【記者游婉琪台北報導】
「我不會說NO,不等於我同意被害!」性侵幼童輕判案件引發社會爭議,兒童福利聯盟特別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院加強法官再教育,落實專家證人早期鑑定制度,別讓受害兒童失去伸張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多年前,一名遭兇嫌以竹竿性侵的女童,歷經10多年司法訴訟,法官仍以「舉證不足」駁回判決。連日多起法官輕判幼童性侵案件,分別以「女童記錯性侵時間」、「無法證明加害人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讓兇嫌逍遙法外。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感慨,法官「是人不是神」,從多起判決爭議來看,台灣在高舉司法獨立的同時,司法人員該放下身段接受外界批評,針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認知繼續進修。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近5年來,台灣遭遇性侵的兒少人數高達1萬8,570人,平均每年有3,714名兒少受到性侵害。其中6歲以下的被害人數,近年更呈現增加趨勢。
孩童表達能力有限「這些只是檯面上的數據。」桃園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組長王秀珍表示,兒少性侵事件的加害人通常是親友或街坊鄰居,幼童因為表達和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因為害怕而不敢說出真相,長期下來,生理和心理遭受的傷害,絕非司法人員單就法條判定就能彌補。
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組長黃瑞雯分析,兒童遭遇性侵後的第一時間不敢求助的主因,來自於大人對孩子的不信任。幼童擔心說出真相導致被罵,遭遇亂倫更怕破壞家庭和諧,幼童的害怕與沉默,導致錯過舉證鑑定的最佳時機。
高雄市庭暴力防治中心督導莊美慧表示,司法院施行「交互詰問制度」以來,迫使許多幼童必須站上法庭舉證,接受律師、檢察官、被告質詢,對於身心年幼且遭遇創傷的幼童來說,無疑是更強烈的傷害。
「幼童的年紀就是只能說這些,不要期待他們能清楚陳述案發當時的時間地點。」莊美慧無奈表示,成人走在街上遭搶,瞬間都會腦筋一片空白;更何況是年幼不經世事的兒少,法官怎能因為幼童不懂如何拒絕,或是無法明確舉證,單以「證詞不成立」輕判?
需要重新檢視判決莊美慧表示,台灣司法長期存在一種奇怪現象,多數法官判決時,為避免判決發回更審,乾脆直接引述過去最高法院有過的判決,讓「可能有誤」的判決結果成為「聖經」。漫長的司法訴訟,幾乎完全不考量被害人處境,讓幼童必須不斷回想受害經過,甚至到了成年仍得上法庭,童年陰影揮之不去。
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理事長張學岺表示,為了解被害人遭侵害之後的身心創傷復原狀況,司法院宣稱,法官「經常」囑託專業機構鑑定,或請專家證人及心理諮商師到庭協助查證。
張學岺以擔任兒少精神科醫師多年的經驗指出,法院轉介個案輔助鑑定後,法官判決時採納專家鑑定結果比例甚低。她認為,法官對兒少身心發展並不專業,如能在第一時間由專業團隊落實早期鑑定,將有助司法客觀判決。
王育敏表示,即便司法院表示將修訂刑法相關條文,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者,全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決7年以上,但修法未必能解決問題。她建議,司法院應主動公佈近3年來經法院判決定讞兒少性侵案件,一一檢視法官是否做出適當判決,分析個案輕判的原因,建立整個司法體系對於兒少性侵的判決標準。
王育敏強調,法官心證是判決關鍵,為避免類似輕判案件重複上演,司法院應加強法官再教育,對各級法院落實宣導,深入了解兒少身心發展、遭遇性侵害行為特徵、情緒反應,站在優先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作出符合情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