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欺她智障 法官明察性侵判5年【2010/09/07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兒少團體及網路怒吼、將上街抗議「開除恐龍法官」,但也有法界人士不平,「法官未必恐龍」,台中一名已成年中度智障女子遭性侵、懷孕生子,近六十歲的被告辯稱,「二人是男女朋友」,但承審法官送精神鑑定,認為被害人雖有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五年徒刑。
視力不佳的陳姓男子供稱,因經常去菜市場到「小雯」(化名)母親經營的麵攤吃麵而與她熟識,二人交往一年多,是男女朋友,小雯還會牽著他一起去買東西,而且她會到網咖、漫畫店,還念到高職夜間部,根本看不出她有心智缺陷。
陳男喊冤,表示小雯有性自主能力,二人是你情我願下發生性行為。
但小雯母親作證,女兒不會念書、反應遲鈍,到市場的人都看得出小雯智能不足。陳男假借叫小雯到他家按摩,二度對她性侵,直到女兒肚子大了,妹妹才發現她懷孕了。小雯則說,陳男有「價碼表」,做愛五百、牽出門二百。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此案癥結在於「是否出於女方個人意願」,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後,發現小雯雖已成年,對於發生性行為、懷孕、生子,到將小孩送安置,完全是「沒有感受」。
也就是,小雯對於性交、做愛、或做愛的意思之瞭解程度,是有明顯缺陷及不足;對於異性為性交行為並不理解,也無從拒絕;對於表示抗拒之能力明顯不足,無法抵抗非意願之性交行為等。
法官認為,縱然被害人有相關求學經歷及維持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與她是否具有性自主能力無關,認定陳男所為是性侵犯行。
司法界是不是淨是不食人間煙火、活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除了抨擊、批判外,也出現立法瑕疵的聲音,但在現今法令下,法官在審理性侵害案時,可藉送專業醫學鑑定認定,「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自有其客觀標準,也能讓民眾感覺法官「走出侏羅紀」。
修法明確區隔受性侵害年齡,能避免以「無法確認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還能夠再加上一道「防護鎖」,就是送專業醫學機構鑑定。
以中市陳姓男子性侵智障女案為例,若單憑陳男稱雙方是男友朋友、被害人已成年且有高職肄業學歷,有生活自理能力,可能很容易被認定是你情我願。
被害人是不是理解性行為、有沒有違反個人意願,無法單以其有無喊不、反抗行為來論定,也不是法官說了算,年齡是判定一個人性成熟度的標準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