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判決爭議 莫因民粹失焦【2010/09/03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3日電)部分幼童遭性侵案,法院判決與社會期待落差大,導致輿論譁然。判決理由、是否修法,均可理性討論,以彌補法律與人民情感間的間隙,但讓議題民粹化的作法,值得商榷。
一名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性侵6歲女童,檢察官依罪刑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法官依罪刑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判刑。有人發起罷免「恐龍法官」,更有民間團體發起1人1信投書總統府,還揚言上街頭。
司法院表示,已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法,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依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並加重其刑;但基層司法官對司法院的作法,意見不一。
其實高雄女童性侵案關鍵爭點之一,在於被告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兒福團體認為,以幼童認知而言,能否了解性交意涵,已有疑義,更遑論是否有意願,法官簡直食古不化。
但有承審兒少性侵案件的法官、檢察官則認為,受刑人入獄攸關人權,本就該從嚴審酌證據,審案法官的難處在於「違反女童意願」的證據不夠,難以重罪論處,而非如外界所指法官拘泥在女童有無表示違反意願。
刑法在民國88年修法後,將「強姦罪」改為「妨害性自主罪」,並將構成要件由「至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意願」,其實已放寬論罪標準,對加害者論刑,幾無死角,差別只在論罪、量刑問題;而論罪量刑,涉及證據、加害人犯後態度、有無和解等因素,須讓法官有裁量空間。
律師李傳侯表示,高雄女童案「問題在量刑,不在法條」,司法院與法務部該做的,是讓司法官更了解相關法條的立法理由、讓偵審精緻,不是修法解決問題,而部分輿論與作法,已形同文革式的「人民公審」,壓縮理性討論空間,對法治社會而言,絕不是好事。
爭議性判決牽動到的是法律與人民情感能否結合,高雄女童案中,各界可以討論法官心證如何形成、現行法律有無完備,彌補法律與人民情感的間隙,但若是採公布法官照片、連署罷免等方式,恐模糊焦點,也無助理性思辨,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