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童案/懲惡 也為人性留餘地【2010/09/05 聯合報】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社會上最近興起一股怒潮,猛批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的被告。我覺得情緒化語言,比理性語言多,已使社會難以有理性討論的空間。不過,我仍願意冒大不諱,請社會從「刑期無刑」角度看待這一問題。

性侵幼童是很可惡的行為,沒錯。法官判案應符合社會期待,也對。

但是,對於很可惡的罪行,該怎麼判,要判多重的刑,才符合社會正義或刑罰比例,這就不是人人得而誅之這種情緒,可以合理討論。

最近兩件性侵幼童案的判決,引發社會憤怒,大致是認為法官昧於幼童,根本無法表達意願的事實,而以無證據證明性侵有違反幼童意願,爰引較輕刑罰的法條判刑。

以處罰性侵犯罪的法律來看,除了性侵又殺害被害人的犯罪有死刑的規定,加重的妨害性自主犯罪,可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的性侵犯罪,也大多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也就是說,法官即使爰引較輕的一般性侵罪法條,來審理性侵女童案,也可以判被告十年重刑,而就算法官爰用加重的妨害性自主罪法條論罪,也可以從輕判處被告七年徒刑。萬一法官又認為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還得依法酌量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這麼一來,可能判成三年半的徒刑。

刑法在刑罰的規定上,有三到十年,以及無期徒刑到十年以上徒刑的彈性空間,以及酌情加減其刑的規定,就是要留下一點人性,與真實正義的餘地,讓法官審酌後,決定要給被告多少自新的希望。

大家可能只想到色狼性侵犯行的可惡,要求法官應予重判,但是,任何犯罪的被告,其犯罪背景、犯罪情狀、犯行的惡性輕淺、犯後態度都不同,對類似白曉燕案的陳進興之類惡徒,死刑猶不為過;但從刑期無刑,司法講求教化自新的觀點看,對只犯一次,惡性尚輕,犯後態度又良好的被告,予以輕判,給予其自新機會,不也符合人性及正義?

再者,法官要查明被告性侵幼童時,是否違反幼童意願,也只是依法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詳為調查,以符合法律規範的審判要件而已,社會不宜過度引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