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童案/道德公審 受傷的是法治【2010/09/05 聯合報】

黃子安/大學生(北縣板橋)

如果連這樣一個合乎法律的判決,都要譴責司法,那到底怎麼樣的司法,才能符合社會期待?

檢察官和法官爭執的,其實是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刑法二二二條,還是準強制性交罪的刑法二二七條。爭執的是,罪犯犯的根本就是兩種不同的罪,「輕判」這種用詞誤導社會,似乎法官能判而不判,不合乎事實。

台灣的兒少婦女團體,大力地告訴社會,這群法官與社會脫節,甚至有臉書網民認為法官應該辭職,是對據法論法法官的一種傷害,反過來也傷害了法治的體制。這些團體在相關的議題上長期作戰,理應清楚這兩者的差別,卻利用社會恐懼性犯罪的道德心理,意圖影響非議法治體制下的判決,才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