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內性侵被害人 缺乏司法保護【2010/09/03 台灣立報】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日前媒體報導一位16歲叔叔性侵2歲姪女,由於兩人都未滿18歲,法官居然以兩小無猜條款將此案改為告訴乃論判決不受理,引起輿論譁然。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表示,從此案來看,司法體系的確有需改進之處。

兩小無猜 成脫罪條款這個案件是一位16歲叔叔性侵2歲姪女,理論上應該以刑法中公訴罪的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法官卻以兩人都未滿18歲為由,以兩小無猜條款改為告訴乃論,並判決不受理。

兩小無猜條款,是適用於未成年男女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偷嘗禁果的法條。這個案件被害女童年僅2歲,加害人為16歲,兩人的體型、能力及權力各方面差距極大,一般民眾用常識判斷,也知道這一案例並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王玥好指出,國外司法界認為,只要加害人年齡大於兒童被害人5歲以上,兩人就有權力差距,根本沒有合意性行為的可能。這樣的司法觀點才能避免年幼的被害人因法令缺失,在司法制度中遭到二度傷害。

在這個案例中,很可能是因為家人不願意讓16歲的叔叔接受刑罰,家屬在向法官求情之下,法官就以兩小無猜條款為加害人解套。

王玥好質疑,這樣的判決明顯忽略被害人的權益,也與立法精神相違背。因此最高法院也不接受兩小無猜條款的判決,目前發回重審。

徒刑無法修復家庭王玥好指出,許多發生家內性侵案的親屬都有為加害人脫罪的行為,因為就算加害人接受法律制裁,最後還是得回到家中,對於家庭只會造成更大的創傷;如果家中其他成員依賴加害者的經濟能力,將加害人關起來,只會讓這個家庭經濟陷於困境。

王玥好以新聞中的16歲加害人為例,如果法院判決性侵有罪,不但會造成加害人中斷學業,日後也可能因為前科,造成重返社會工作困難。司法判決將加害人關起來,最後還是原來受害的家庭要養加害人,承受加害人無法進入社會工作的問題。很多家庭考量到司法的代價多是由原生家庭負擔,因此許多家庭往往選擇以犧牲受害人的方式,掩蓋性侵事實。

勵馨基金會南區辦事處處長張乃千也指出,以目前的司法制度而言,加害者被關的意義是,加害人因犯罪而向國家付出代價,但卻不用對受害人付出任何代價,這樣的司法制度,對被害人幾乎無任何補償作用。

王玥好表示,就因為如此,目前已經有團體開始討論,應該針對家內性侵案設計徒刑之外的替代選項,例如判加害人緩刑,接受處遇治療並繼續支付生活費等。

受害人權益需受尊重不過王玥好也強調,不管何種替代選項,都應該有司法的力量在背後支撐,否則再好的機制也會成為加害人脫罪的工具。

王玥好表示,在性侵害尚未成為公訴罪時,就有不少加害人以表面的道歉換取被害人不起訴,但事後卻毫無悔意;如果是家內性侵,家庭壓力反而最後全部指向被害人。

以勵馨曾經處理過的案例而言,早期曾有父親性侵女兒後,在法庭上貌似誠懇的道歉認錯,也答應進行心理治療。但等到女兒不起訴之後,之前的承諾全部一筆勾銷,也不願接受處遇治療。而受害人的媽媽,也貌似民主的問女兒是否願意與父親同住,但當女兒表明不願意之後,家中成員卻全部譴責受害人是拆散家庭的元凶,甚至指責被害人說,既然爸爸已經道歉,就應該讓父親繼續留在家裡。

王玥好表示,以這個案例而言,加害人要道個歉,是很容易的事情,但無論是司法體系或是家庭,卻沒有人尊重受害者的權益。

王玥好認為,如果目前司法針對家內性侵,要做出刑責之外的心理治療或是生活條件協商等替代方案,司法力量就必須從頭到尾介入,以完整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例如如果加害人以心理治療、支付被害人生活費等條件換取緩刑,那麼在加害人不繼續履行承諾時,司法應該改以徒刑替代,如此才能讓受害人得到補償,也才能有修復家庭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