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女童遭性侵喊不要 最高院:無法證實違意願【2010/09/01 中時電子報】
又是一起引發爭議的判例。一名被告涉嫌性侵三歲女童,一、二審法官都以當時女童高喊「不要」,認定違反女童意願予以重判,不料最高法院竟然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不滿民眾大罵,「難道法官期待三歲小孩說:『我不要被性侵』嗎?」
這起爭議案件發生在2006年,一名吳姓男子將友人家的女童載回住處後就伸出魔爪,女童哭喊「不要」,卻因年幼仍遭性侵得逞。事後女童母親發現孩子下體紅腫,女童又指證歷歷,憤怒報警。
檢警表示,吳姓男子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及高分院都認定吳男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二審重判吳姓男子七年兩個月徒刑,並且要其接受強制治療。
不料全案到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並要二審酌量輕判。
這項判例傳出後,引發網友痛批,認為法官的判例,等於變相鼓勵性侵幼童,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法理情的爭議風暴,又再浮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