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為何難以接受【2010/08/11 中評社】

中評社北京8月11日訊/日前,美國舊金山地區法院首席法官沃恩‧沃克裁定,加州禁止同性戀者結婚的禁令違反憲法。2008年,加州最高法院曾宣佈同性戀婚姻合法,但此裁決卻在同年的公投中被否決。直至兩年後的今天,同性戀婚姻才「重獲自由」。同性戀自古就存在於人類社會,卻長期處於主流社會的邊緣。那麼,是什麼讓人們始終難以接受同性戀?

※根深蒂固的宗教影響

世界主流宗教教義均不提倡同性戀

人類社會最開始明文反對同性戀,大概就是從宗教的教義開始。世界上主流宗教–包括伊斯蘭﹑基督教﹑猶太教、印度教,在對待同性戀上基本立場統一:重者將同性戀稱為罪孽、輕者則號召信徒遠離同性戀行為,總之,同性戀大多被定義為「人類社會錯誤的越軌行為」。

現代歷史研究發現,在古希臘,同性戀還曾盛行一時,同性戀被認為是自然而高尚的。蘇格拉底、亞里斯多德等大學者都是同性戀支持者,柏拉圖還曾寫道:「如同對待哲學一樣,同性戀(只有)在野蠻人眼中是可恥的。」但此後在歐洲興起的猶太教和基督教,其(正統教會的)教義宣揚的精神都與古代對同性戀的認識大相逕庭,同性戀更由於「違背了人類繁衍的天職」而被視為十惡不赦的大罪。

印度教對同性戀最寬容,穆斯林反對最激烈

2006至2008年,知名民意調查公司蓋洛普對129個國家進行調查,其結果認證了宗教因素對同性戀的負面影響。在主流宗教裡,最為寬容的印度教信徒裡,堅持反對同性戀的人數也接近受訪者的半數(2009年,英國的印度教理事會還發佈過 「印度教不譴責同性戀」的公告);基督教﹑猶太人和佛教(雖然佛教教義並無明確表明對同性戀的態度)反對者佔大多數;穆斯林持反對態度的比率最高。

凡是古老宗教信仰成為主流文化的社會,其民眾大多對同性戀沒有好感。在西方,把宗教描述為同性戀的「頭號敵人」毫不誇張,歷史上,同性戀一方面由於宗教提倡的禁慾而頻繁發生,反過來同性戀又受到迫害。

※被傳承的道德倫理判斷

同性戀是「反人類生育本能的行為」

宗教顯然不是唯一反對同性戀的因素。在宗教以外,更多的社會成員習慣於從社會倫理和文化傳統中尋找指引。比如,雖然佛教和道教都不曾如其他宗教一樣明確將同性戀定性為罪惡,但在中國傳統道德倫理中,不結婚生育依然不能輕易被容忍。「生育本能說」,是社會倫理中反對同性戀最本質的來源。同性戀背了生育和繁衍的「自然規律」,對家族繁衍的構成潛在威脅。

同性戀破壞是性別角色越界,破壞社會組織

隨著時代進步,主流社會對生育繁衍的期待發生變化、「生育本能說」也逐漸走向衰落,但同性戀的地位依然隱晦不明。在很大程度上,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都受主流價值觀所傳導的「刻板印象」所影響。同性戀關係一般被認為是對傳統性別角色的挑戰–在男女搭配佔絕對主流的情況下,其他任何關係幾乎都自動被認為是「性別角色越界」的行為。

西方性倫理學家在解釋「恐同者」行為時曾指出,同性戀往往被描述成「造成家庭、社會組織結構瓦解」的罪魁禍首。事實上,無論在東西方傳統文化中都帶有「男性至上」的觀念,同性關係則是對這種「傳統所賦予」的特權的挑戰。同性戀者(同時是「性別角色越界者」)則極容易被視為對這一傳統模式的威脅,而不被主流社會所接受。

※出於政治需要的壓制

以政治的名義反同性戀:希特勒曾迫害40萬同性戀者

如今,經歷過歷史上幾次宗教運動洗禮的歐洲,在觀念和法律上都對同性戀已相當開放。最早承認同性戀婚姻立法的國家在荷蘭,而歐洲也是當今同性戀政治家最活躍的舞台。但就在距今幾十年前,政治也曾在這裡對同性戀者肆意蹂躪。

上世紀30年代初,希特勒統治下的納粹德國開始對國內同性戀發起「大清洗」。當時的黨衛軍領袖宣稱,同性戀導致性別失衡、妨礙血統純潔,使公民放棄生育的責任等:「這個男人國家,因同性戀問題正在走向自我毀滅。」在此政策之下,從1933到1944年,被判刑的同性戀者達48082人。反同性戀也成為納粹政治的一個方面,1934年希特勒還曾以此為藉口,為與保守力量結盟血洗衝鋒隊。

國際主導的反同性戀漸少,法律上不寬容依舊

當代國際社會,從法律上對同性戀進行刑事定罪、或以政府名義發起對同性戀的歧視已非常少,不少國家都已通過或積極推動同性戀婚姻的合法性。像納粹德國的極端例子也幾乎絕跡,目前只有伊朗、毛里求斯、沙特阿拉伯、蘇丹和也門等少數國家對同性戀行為判處死刑,而它們都是政教合一或宗教與政治緊密結合的國家。

據2009年瑞典Södertörn大學的報告數據顯示,目前全球依然有約80個國家將同性戀行為定義為非法。在對待同性戀相對寬容的中國,同性戀行為早在1740年代就被劃出法律規範範圍,但「文化大革命」期間又重新成為一個「罪名」;在1997年新刑法頒布前,「流氓罪」也常成為一些地方懲辦同性戀者的工具。實際上,法律的本職並非對行為的好與壞作道德判斷。而從法律上對同性戀行為作出規定–無論支持還是反對,則不可避免地對社會成員的判斷造成障礙。

※同性戀:被誤解的「疾病」

同性戀曾被認為是「須治療」的精神疾病

上世紀60年代,歐洲各國掀起一股為同性戀者「平反」潮流,英國將合法同性行為的年齡降低到16歲,荷蘭於70年代率先停止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但同性戀在世界上不少國家,繼續作為一種非正常的、有精神病傾向的行為而存在,這樣的定性也延緩了公眾對同性戀以及個人同性戀行為的客觀認識。

中國的同性戀「非病理化」直到2001年才實現,新修訂的《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名單中剔除,比世界衛生組織從「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名單」上刪除此項晚7年。在保守主義依然強大的美國,事情就更為複雜,雖然醫學上同性戀早就被「非病理化」,在受宗教界影響頗深的民間,依然有大大小小的「同性戀研究與治療」組織,致力於宣傳改變性取向在科學上的可能性。

對艾滋病的恐懼,轉嫁為對同性戀的抗拒

從醫學上看,當代社會對同性戀的抗拒最直接的載體,是對人類尚且無法治癒的艾滋病的恐懼。自1981年美國報告第一例艾滋病起,同性戀就與瘟疫劃上了等號。雖然同性戀並不等於艾滋病,但醫學發現也證明,同性戀與艾滋病確有密切關係。

同性戀人群一直是艾滋病的薄弱防區,是艾滋病領域的「盲區」。據中國衛生部統計,新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男性行為傳播導致的比例從2007年的12.2%猛增至2009年的32.5%。人類對艾滋病的認識尚淺,而大部分人對艾滋病傳播機理又一知半解,艾滋病逐漸被人們誤稱為「男同病」–而此前讓同性戀被接受而做出的諸多努力,也在人們對艾滋病的瘋狂恐懼中,大打折扣。

結 語:白先勇小說《孽子》裡有這麼一段描述:「在我們的王國裡,只有黑夜,沒有白天。天一亮,我們的王國便隱形起來了。」在世界上不少地方,這依然是同性戀者的真實寫照。

對未知領域的恐懼、宗教信仰、倫理習俗甚至政治需要,讓人們對本來就屬於社會的一部分的同性戀心生抗拒。無論是支持抑或反對同性戀,要轉變固有的觀念總要有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我們可以賦予同性戀者的,是選擇的自由。

(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