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鳥不自慰 男辯只違社維法【2010/08/10 聯合晚報】

王聖藜/台北報導

46歲男子李承祐在公車上露鳥,被高中女生目擊後向教官告狀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他,他向檢察官挑戰法律見解,辯稱露鳥如不自慰,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該被科處刑責,檢方不採歪理,上午將他依刑法公然猥褻罪起訴。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違法要件為「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的第二、三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及「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即為觸法,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

李向檢方滔滔雄辯,他上網查詢法規和新聞資料,發現被依公然猥褻罪法辦的人,都是在公共場合露鳥後,還有「打手槍」自慰,他一時將生殖器掏出來透透風,只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與觸犯刑法無關,檢方聽完他的答辯,認為他狡辯無理。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李嫌今年5月13日下午,搭乘「綠2 」線公車,車行經中和市中和路與南山路口時,坐在景美女中蕭姓女學生旁邊,拉開長褲拉鍊,裸露他的生殖器,蕭見狀後立刻下車,沒多久,公車行經永和市永貞路時,李趁另名景美女中李姓同學下車時,二度將自己的生殖器曝光。

第二天,李嫌閒晃到景美女中門口,被李姓女同學認出,向教官馮永志報告後,由教官協助將李扭送法辦,檢方結案,將李承祐依公然猥褻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