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也算通姦!友人妻怒告賣淫女【2010/08/08 壹蘋果】

苗栗縣一名湯姓女子,和已婚的陳姓男子結識10多年,湯女因缺錢從事性交易,去年11月陳男向她「捧場」,以2000元金額發生性關係,陳妻得知後怒告湯女妨害家庭;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即使金錢交易也構成通姦罪,因此判處湯女有期徒刑3月確定。

根據媒體報導,一審法官審理時,湯女否認與陳男發生性行為,但陳男說出湯女左大腿白色疤痕露餡,法官認為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判處湯女有期徒刑3月。湯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湯女坦承在金錢誘惑下與他進行性交易,與一般男女通姦行為不同。法官認為即使性交易也構成犯罪,也未取得陳妻諒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