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說不摸 性騷擾男觸刑法【2010/08/04 聯合晚報】

王聖藜/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酒言酒語,對國中女生言語暴力,盯著問「妳是處女嗎?」、「買妳一次要多少錢?」經警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辦後,被告行為雖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刑罰,但明顯觸犯刑法公然侮辱、強制罪,因此,將張嫌起訴。

檢方指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處二年以下徒刑,張以言語調戲,雖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刑罰,但仍可以刑法論罪。

法界人士說,事實上,言語上的騷擾,即構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且依該法第20條規定,可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他處以行政罰,罰則為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地檢署起訴,家住文山區的39歲張姓男子(有酒駕前科),今年5月21日下午4時30分,他酒後在台北市文山區興福國中門口,趁14歲的國中女生放學之際,上前搭訕。

他對國中女生酒言酒語:「妳是處女嗎?如果是處女可以賣很多錢,可以賣到120萬元」,國中女生不想理他離去,他變本加厲趨前再說「買你一次要多少錢?妳毛長齊了沒?妳月經來了沒?妳想被X嗎?」繼而強拉她,阻止她離去。

張嫌施暴時,被害國中女生的鄧姓同學見義勇為,上前幫女同學解圍,還被毆打頭部,張同時被鄧的家長控告傷害罪,偵查中,張嫌賠了2萬元,鄧同意撤回告訴,由於鄧扮演目擊者的角色,檢察官才能靠證詞依公然侮辱、強制罪對張嫌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