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幫人夫口交 不算通姦但要賠錢【2010/07/03 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去年1月發現老公與林姓女子的口交影片,一狀告上法院,但因口交不列入通姦範疇,林女獲不起訴處分;李女則以「看影片造成內心重創」提出民事求償,法官認為林女已破壞他人婚姻,須賠償李女30萬元。
李婦去年初在家中發現一個手機記憶卡,內容赫見多個丈夫與林姓女子的口交的影音檔,林女甚至比老公大6歲,她怒告2人通姦。
由於口交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雖屬於性行為,卻不列入通姦罪範疇,林女獲不起訴處分。後來李女與丈夫婚姻破裂,但她選擇原諒丈夫並撤回告訴,並向林女提出百萬民事求償。
法官認為,口交雖不足以構成通姦罪,但已破壞他人婚姻,判處林女須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