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判決差很大 法官:國內量刑 視被害人年齡而定【2010/06/30 中國時報】

洪璧珍、盧金足、李永盛/綜合報導

彰化發生變調師生戀,男老師被檢察官求刑一年六個月,一起國外師生戀,老師卻遭判刑十多年,為什麼差這麼多?彰化地方法院庭長余仕明表示,國內師生戀案件量刑,是以學生年齡為主要依據。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代院長陳運財表示,台灣和美日國情不同,對師生戀涉及性交猥褻行為者,依學生年齡,觸犯法律的刑責也有所不同。法官依師生戀的學生年齡,和受害情節審酌刑期,學生對象是國小、國中以下,屬未成年,老師的求刑和學生對象為高中、大學生,刑期會有不同。

余仕明指出,依刑法第二二七條,十四歲以下孩子,在法律上被視為沒有同意能力,成年人與十四歲以下孩子發生性行為,罪刑都相當重。成年人如以強暴脅迫手段發生性行為,刑度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孩子願意,刑度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孩子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則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刑。

至於外國量刑普遍較國內為重,余仕明認為,得先研究該國刑度,很難評論。

律師莊秀銘則指出,他擔任法官時,量刑多半先抓法定刑度的一半,若被告惡性重大,則加重其刑,反之則可能減輕。若被告當庭認罪,坦承犯行、悛悔有據,並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減刑的事由。被害人若因而導致痴呆、恐懼,或是看到男人就害怕等,也是加重其刑的事由之一。

莊秀銘表示,性犯罪不只是剝奪被害人自由,還會造成其身心永久的創傷。案例中檢方對家教僅求刑一年六月,相較於法定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屬於低度刑,案例中男女雙方若非合意發生性行為,且被告還飾詞狡辯,檢方求處低度刑,似乎有欠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