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嬌妻是同性戀 法院以性取向不同為由准予離婚【2007/04/19 新民晚報】
記者 袁瑋
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女方張女士在法庭上自陳是同性戀者,並以此作為離婚理由。雖然男方李先生堅決不同意離婚,但是長寧區法院還是以性取向不同,無夫妻感情為由,依法判決准予了張女士的離婚要求。
容貌姣好且氣質嫻靜的張女士是在一次同學聚會上認識李先生的,當時她只有17歲。兩人隨後以普通朋友的關係保持聯繫。雖然李先生多次熱烈地向張女士示愛,但均未得到積極的回應。李先生對感情十分執著,屢次被拒絕後愈發覺得張女士的可貴。
在6年鍥而不捨的追求後,李先生的執著終於打動了張女士的心,兩人於2006年5月建立戀愛關係,並於同年9月登記結婚。但是婚後,張女士對李先生極其冷淡,一直分室而居,並無夫妻之實。婚後不久,張女士即向李先生攤牌,告知自己的同性性取向,稱對丈夫沒有「性趣」。
與丈夫的困惑相比,張女士自己則陷入了更深的痛苦之中。她一度責怪李先生,認為他對錯誤婚姻負有責任。但最後當正視到自己有異於常人的問題後,她走上了起訴離婚這條路。
張女士在法庭的最終辯論中說到:「這樣的婚姻,無論對我自己還是丈夫而言,都是不幸的。」而李先生則對自己苦苦追來的嬌妻充滿深情,他在知道了妻子的同性性取向後,仍然願意接納與容忍她,並向法院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兩人在婚後未能建立起應有的夫妻感情,在性取向觀念上無法協調一致,所以依法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