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調查進法庭」讓人擔憂【2007/04/22 新京報】

(鄒雲翔 江蘇檢察官)

北京法院首次將道德調查納入量刑參考。豐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長來到法庭,坐到公訴人邊上宣讀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證明了被告人的一貫表現。據瞭解,在刑事案件當中以「社會調查報告」的形式證實被告人的平時情況,並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依據,在本市尚屬首次(據4月20日《北京晨報》)。

自從法律產生起,人們就想將法律與道德有機地結合起來,但是很遺憾,多元的道德與一元的法律總是呈現出一種內在的緊張關係:歷史一再證明,當人們自以為在用法律的手段維護道德的時候,恰恰是傷害人的主體的尊嚴,中世紀的宗教法庭就是一個明證。對於道德影響量刑,筆者最大的擔心就是,多元的道德在一元的法律中能否互相協調?現在是一個多元的社會,道德的多元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許對於一個正統的人來講,奇裝異服是沒有道德感不負責任的體現,而對於其他人來講,張揚的個性恰恰是對生命負責的表現。也許對於一個正統的社區調查者來講,一個同性戀者是十惡不赦的,一個信神的人可能是意味著封建迷信的,這樣道德上的偏見,有可能形成不利於當事人的報告,從而使得其在法律上被區別對待。而從現代法治來看,僅僅因為道德觀的不同而被區別對待是有違正義法則的。

「法律是善與衡平的藝術,卻有著很濃的道德味」,歷史上法律因為與道德走得太近,而使得法律成了扼殺道德多元性的工具,在後人看來失去了「善與衡平」的特徵,甚至成了「道德殺人」的幫兇。經過長期的反思後,人們認識到法律對於道德的保護,應該是側重於道德權利的保護,而不是道德義務的執行上,也就是保護不同的人按照不同道德原則生活的權利,而不是強調人必須按照某種道德義務生存。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恪守了這樣的最低的道德標準後,不同的人有選擇不同道德的自由。

在同一片星空下,通向幸福之路並不只有一條,法律既然允許人們按照不同的道德觀生存,此時我們就有疑問,在神聖的法庭上為何要進行所謂的道德調查呢?難道要給衛道士們強加給其他人道德義務的權利?更讓我感到憂慮的是,這樣的做法卻是由法院主持的,本該在多元道德方式中保持中立的法官,卻過於熱情地進行著道德的評判,想來讓人感覺到可怕:在現代法治中,法官本應是道德感情氾濫的海洋中的中立者,用法律來維護多元道德間的和平。而這樣的社會調查卻讓法官成為多元道德一方的當事人,我們何以能夠保證調查報告的擬定者和法官的道德感一定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