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刑責不輕【2007/04/27 聯合報】

記者姜炫煥/宜蘭報導

時下年輕男女性觀念開放,一夜情、援交、群交等e世代新名詞紛紛出籠;殊不知與未成年男女發生性關係者,不論「被害人」追不追究?檢察官會主動偵辦,讓「加害人」吃上刑責不輕的罪。

最近有一名張姓男子提供FM2強姦藥丸給獨生子,其子再拿給中輟女學生吃,並趁其昏睡之際性侵害。讓警方搖頭歎息的是,一名遭性侵的女學生事後並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還成為張的女朋友,另也傳出多名中輟生自願與張的兒子發生性關係,她們也都不認為是「被害人」。

法界人士指出,少女們性觀念沉淪,雖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不過妨害性自主罪,除保護女子免遭強暴外,還訂有保護幼女的法條,凡是未滿16歲的少女智識能力尚不足,沒有成熟的性交同意認知,所以不論她是否同意與人性交,凡與她性交者一律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假若加害人也未成年,兩人「兩小無猜」,則為告訴乃論。

法界人士說,以張姓父子為例,張的兒子已成年,假若與他發生性關係的國中女生是自願,張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的「與幼女性交罪」。被害人若未滿14歲,張將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若滿14歲未滿16歲,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