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了精子 還要養孩子【2007/05/11 聯合報】

編譯張佑生、彭淮棟/綜合報導

捐贈精子得小心別從「精」主變成金主。一名男子因為捐贈精子給一對具備「公民結合」關係的女同性戀伴侶,生下兩個孩子,女同性戀者後來離異,其中一方以捐精者是孩子父親,要求捐精者支付贍養費,美國賓州高等法院日前判准,創下先例。

所謂「公民結合」是指沒有「婚姻」之名,但享有與婚姻同等的法律權益。

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判決,由於富蘭普頓讓自己成為繼父,因此必須負擔部分撫養責任。富蘭普頓已在今年三月案件尚在審理之際即因中風去世。

紐約法學院教授隆納德表示,判決獨特之處在於認定有「三親」的存在,讓三位成人同時負擔養育責任和探視權利。美國大約有三分之二的州採行「親子關係法」,保障捐精者不會被強制承擔撫養責任;賓州無此規定。但匿名捐精者不用擔心被追究責任。

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教授安德魯絲進一步指出,雙親不僅會變成三親,一名子女最高可能擁有「五親」:除了雙親之外,還包括代理孕母、捐精者和捐卵者。

本案則起因於現年卅三歲的茱迪琳和四十八歲的珍妮佛自一九九六年起同居,二○○二年獲佛蒙特州發給公民結合證書。珍妮佛請男性友人富蘭普頓捐精,助兩人生下兩個孩子,男孩今年八歲,女孩七歲。

兩人後來離異,茱迪琳去年帶著孩子搬走,不久,法院諭令珍妮佛每月支付贍養費一千美元(約台幣三萬三千元)。

珍妮佛轉而要求富蘭普頓分擔贍養費,遭法院駁回,但高等法院推翻原判。資深法官凱利四月卅日在判決書中指出,富蘭普頓過去四年花了一萬三千美元在小兄妹身上,包括買玩具和借錢買車接送他們:「凡此種種可證明他自願承擔親職,不是單純生父。」

賓州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審理另外一個類似案子,一位捐精者要求受贈者承諾不把他拖進他捐精所生孩子的生活裡。但下級審法院以他是「生父」為由,命他月付一千五百二十美元(約台幣五萬元)生活費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