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愛滋病情 捐血害人…刑加重【2007/05/03 聯合晚報】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明知感染愛滋病者如隱瞞病情與他人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將加重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隱瞞病情而逕行捐血,致造成他人感染者,也將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統計,平均一年僅有一人因輸血而感染愛滋,但疾管局決定嚴懲「隱瞞故意捐血」而導致他人感染愛滋病毒者,修法明定此類「犯罪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員表示,民眾如果因輸血而感染愛滋,可從監控機制回溯找到血袋,並有兩百萬元救濟金,但傷害已難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