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半裸貼網 被指濫交會員留言影射染病 男火大提告【2007/05/18 蘋果日報】

【周庭慶、邱植培╱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同志將自己和一名「伴侶」上半身赤裸的合照,張貼在一個註冊會員有七萬多人的男同志網站上,不料竟有會員留言指該名男同志「濫交」、並影射他染病,雖然留言者僅舉出該男同志的暱稱,但他認為「圈內人」都知道就是在指他,對方已構成《誹謗》罪嫌,因此日前報警向對方提出告訴。

◆名譽受損

該名暱稱「力X」的男同志年逾四十歲,中等身材,且長相極為斯文,目前自己創業、從事小本生意,他是在數月前認識一名小他十多歲的年輕帥哥交往,該名且交往相當密切,日前他還將兩人都赤裸上半身、躺在床上的合照,張貼在該網站僅有家族成員可以觀看的區域,供其他同志觀賞。

不料,後來他卻發現有一名曾在會員聚會中碰過面,暱稱「龍XX」的家族成員竟在網站上留言,指他在「圈內」因為濫交、風評很差,提醒他身旁的年輕帥哥:「小心不要感情被騙、還染上疾病!」,雖然照片、留言都僅有家族成員才能看到,但「力X」認為「龍XX」在留言時直接提到其暱稱,已對他構成誹謗,因此報警對名留言男同志涉及誹謗。

無健康證明不利訴訟「力X」報案時有提出「龍XX」在網站上的留言當做證據,但並未提出健康檢查等足以證明自己健康、未染病的證據,警方並提醒他,如果堅持要控告對方誹謗,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否則有可能不但告不成對方,還遭到對方反控誣告,但「力X」態度相當堅持,因此警方已受理偵辦。

律師郭隆偉指出,不論對方是以暱稱或真實姓名提出涉及誹謗的言論,只要能夠舉證「對方所指的人就是我」,當事人就可以提出告訴,至於這起男同志被指濫交案件,散佈訊息者如果能夠提出對方確有濫交、患病就醫等紀錄,誹謗罪可能就不成立,反之,控告對方誹謗者,如果不能提出相關證據,司法判決結果恐怕會對自己不利。

◆網路留言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公然侮辱

無涉及事實陳述,如罵幹X娘等,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帶具體事實陳述,如指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通姦等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郭隆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