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缺錢花用與前男友通姦要卅萬花 遭男友妻抓包 【2009/02/04 中時電子報】

通姦也能算錢?桃園有一對交往十二年的情侶,分手後男方另娶他人,不過女方明知前男友已婚,卻還與其在汽車旅館發生五次性關係並向男子索價卅萬,由於男子挪用款項遭妻子抓包憤而提告,女方還表示,「我跟他睡難道不用錢?」

 桃園地方法院調查,四十三歲楊姓女子與呂姓男子在二○○三年分手,三年後兩人重逢,卻在二○○六年十二月期間在某汽車旅館及女子家中發生五次關係,女方還向前男友表示她缺錢用,要卅萬。

 不過呂妻卻發現丈夫挪用卅萬款項,不堪妻子追問下,只好跟前女友追討,還託另一名楊姓友人向前女友要錢,楊姓女子生氣表示,「如果有錢我也不還,難道這段時間我跟他睡在一起不用給錢嗎?」

 呂姓男子因為無法交代錢的流向,才向妻子坦承兩人關係,呂妻憤而提出妨害家庭官司,判女子四十五天有期徒刑,女子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