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農 桃色交易17歲女 【2009/01/11 自由時報】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模範老農戀上拜金少女!

屏縣一名73歲(現年)吳姓老農曾獲選為模範農民,現為農會代表,2年多前老妻車禍喪生,友人拉他到KTV借酒澆愁,因而結識了當時年僅17歲、在KTV打工的蔡姓少女,少女青春活潑,老農受到感染,似乎又年輕起來。

男女年齡相差54歲

蔡姓少女年少拜金,又疑有戀父傾向,2人歲數相差54歲,但少女仍然接受老農的愛,更進一步發生性愛關係。

月做4次 性史達2年

少女開始出入老農住處,鄰居以為是老農的「孫女」來探望,老農似乎也沒讓少女失望,平均一個月親熱4次,事後都會給她8到10萬元「賞金」,兩人持續發生性關係2年。

直到97年3月,因老農越纏越緊,少女不想再繼續下去,提議分手被拒,隔月老農再約少女到住處過夜,當晚2人又發生性關係,老農睡醒發現少女已離開,但他從不離身的黃金手表也不翼而飛,老農報警指控少女偷竊他價值2、30萬元的金表,這段忘年之愛也曝光。

少女到案後坦承拿走金表,已典當現金花用,但她堅稱是老農給的「賞金」,少女更表示與老農發生性關係是出於自願,老農沒有恐嚇脅迫,因此檢察官最後以竊盜罪起訴少女。

女否認偷老翁金表

屏東地院庭訊時,少女說兩人認識2年多,向老農要錢都會給,並願意接受測謊,她反問老農敢不敢測謊,老農表示不願意,少女委任律師反問老農「願不願意發誓指控為真」,老農也不回答。不過,老農最後承認每次性愛後,少女要什麼都給,但補充說「這次被告沒跟我要東西」。

法官認為2人往來建立在金錢與性關係的對價上,衡量常情,認為老農指稱被告未要求財物,有違常理,因此判少女無罪。

法界人士說,依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者是成年人屬公訴罪。以上若犯罪者為成年人,屬公訴罪,未滿18歲者屬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