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場》修法 上課時間禁入 【2009-01-07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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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場》修法 上課時間禁入
2009年01月07日蘋果日報
【晏明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案,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明訂普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並在遊戲場負責人或管理人資格上,增列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者,不得充任,已充任者也須解任。
新法防堵鑽漏洞
修法規定,未來電子遊戲場業者在登記公司及商業項目時,名稱須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便於消費者辨識及有效管理。而為預防遊戲場業者經營時因涉賭博、妨害風化等犯行遭停業處分後,採取變更公司或商號名稱及負責人的手段來規避,新法也增定:「於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受理遊戲場業公司或商號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
此外,新修正條文也把現行條文中,僅限制娛樂用的代幣,大小、重量及式樣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的模糊規定,大幅擴張增訂為「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記錄物或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