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謬誤假「猥褻」之名而行? 網友:已成網路文字獄 【2008/11/28 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猥褻!猥褻!多少謬誤假汝之名而行?台南警方27日逮捕35歲的吳姓聽障人士,所依據的「妨害風化罪」重點在於對「猥褻」的認定。吳姓男子喊冤,自己想創作網路文學,沒想到卻變成違法行為。而許多網友也認為,警方的行為已經成了網路文字獄。

從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的條文來看:「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此法條的重點就是對於猥褻的定義,只是檢警對於「猥褻」的認知分歧,也造成許多民眾的困擾。

先前有父母因為PO上剛出生兒子的「洗澡裸照」,被警方認定違反「未成年性交易防治法29條」而約談,檢視此條文,「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難發現關鍵字還是「猥褻」。

檢警查緝網路色情與保護兒童的用心值得嘉許,不過在執法與認定上,應該還是要有一個固定的「好球帶」,不然有人貼「成年女子露毛裸照」沒事,有人貼自己兒子洗澡裸照卻被約談,一個「猥褻」各自解讀,也徒增許多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