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定義模糊 販售A片無罪 【2008-11-05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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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定義模糊 販售A片無罪

* 2008-11-05
* 【王己由、蕭博文、蕭承訓/台北報導】

販賣A片法官判決無罪!劉姓唱片行負責人,被查獲兼賣色情光碟片,遭檢察官起訴後,法官認為劉所賣的A片,並沒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不當內容,且沒有公開展售,使一般人可以見聞,依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意旨,判決劉某無罪。

四十歲的劉姓男子,是北市中華路一家唱片行的負責人,今年二月廿七日晚間,被警方查獲以每張百元價格,販賣三張色情A片,依販賣猥褻物品罪移送檢方起訴。

沒公開賣、無不當性愛不構成罪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依大法官六一七號解釋認為,性言論和性資訊,因閱聽人不同的性認知,可能產生不同的效應。

刑法二三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的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的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的行為,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而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的行為。

就本案來說,劉某出售的A片,確實屬猥褻物品,但他不是公開陳列販售,而是放在抽屜,顯然已採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不致使一般人可共見共聞,或有機會接近猥褻物品,且買家都是成年人,不能依販賣猥褻物品罪論罪。

北院此案判決一出,讓部分檢察官驚呼「哪個法官這麼進步?」但檢察官也直指「猥褻」定義模糊、無法量化,仍須視個案而定,不代表賣A片從此無罪。

驚訝北院判決檢方:視個案而定

士林地檢署某檢察官指出,許多電影中也都有性交畫面,但多半是為了劇情需要。所以是否屬於猥褻畫面,與是否打馬賽克無關,還是必須審視影帶全貌,不能斷章取義。

另外一名檢察官則表示,偵查實務中對於三點全露、裸露生殖器或性交畫面等足以刺激他人性慾的色情A片,多半都會被視為猥褻品。對於法官的判決,檢察官表示驚訝。

針對色情光碟被法官判決無罪,警政署指出,只要販售光碟的內容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的要件,今後警方還是會依法取締、送辦,至於有罪、無罪,一切由檢察官和法官認定。

院、警引用法源不同 浪費司法資源

【王己由/新聞分析】

劉姓唱片行老闆,賣色情A片獲判無罪,關鍵就在於大法官會議六一七號解釋,已經普遍成為司法實務界審查猥褻資訊的標準,但警察機關還是常為了績效,動輒以刑法二三五條的散播、販賣猥褻物品罪來取締A片,不僅常造成興訟糾紛,也浪費司法及警力資源。

實務上對猥褻的見解,過去都以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七號解釋,作為判斷標準。該號解釋明白指出,所謂猥褻,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而言。

只要客觀上有讓人產生性慾,或能滿足性慾,並且讓大多數的民眾,一見聞就會有羞恥心和厭惡感的情形時,就構成猥褻。

直到兩年前,大法官作成六一七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區分成兩類。一是傳統如四○七號解釋所規範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物品。另一類則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內容,又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價值」。

六一七號解釋,等同將猥褻物品和資訊進行分級,且更明確界定猥褻資訊和物品的審查處罰標準。

只要客觀上不會引發刺激或滿足性慾,也不會讓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或者沒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內容;若有這些內容,但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在採取適當隔絕措施下,同時,沒有販賣給未成年人,就不會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散布、販賣猥褻物品、資訊罪。

法界人士指出,「猥褻」認定,經常出現爭議,觀念也隨著社會開放而改變,很難有量化標準,現今法律則多著重在對青少年的保護上,法官對色情A片判刑與否,也多以是否販賣未成年人為重要考量。

相較於司法單位與時俱進的態度,警政機關對於取締色情A片,卻仍執著於舊觀念,日前北縣警方取締時將業者上手銬的作法,就引來許多批評,面對愈來愈多的無罪或不起訴案例,警署實不宜再以「個案」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