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補償對象 擴及警察社工【2007/05/22 中國時報】

林修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擴大對因執行防治工作而感染愛滋的補償對象認定範圍,原本只限「醫事人員」,放寬至「提供感染者服務者」,將可能因執行勤務而感染的警察、監所人員、社工等全部納入。

初審通過的修正案也加重了相關處罰。明知自己已感染愛滋病毒,卻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等施打行為,導致傳染給別人,加重罰則,由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審查愛滋防治條例修正案,法令名稱同時更改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此外,經查獲吸毒者、販賣毒品的人、意圖仲介賣淫與買春客,皆須接受愛滋病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不接受講習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