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6歲性交 7年以下刑【2007/05/23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三十五歲熟女和國三男生有戀情,還發生性關係。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立法精神,是保護未滿十六歲少年的身心發展,認為少年對性交行為懵懂無知,不具「性自主權」,男女生都適用此法;只要和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即使是兩情相悅的合意行為,仍構成妨害性自主,而且都是重罪。

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規定,和未滿十四歲男女發生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和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處七年以下徒刑。實務上曾有成年人和未滿十四歲者性交,被判六年徒刑的案例。除了刑事責任外,和未滿十六歲少年發生性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少年和家長都可以向對方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