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情我願 她11歲 他坐牢3年6月 【2008/07/21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7歲蕭姓男子,涉嫌性侵11歲的友人之女,雖當時未違反少女意願所為,事後,該少女也對他產生情愫,在法官前為他求情,但兩者相差20幾歲,因此,法官依妨害性自主判處3年6月徒刑。

玩摸摸遊戲涉性侵

判決書指出,單身的蕭姓男子是台中縣人,2007年7月間,因友人與女友分居,跑來投靠暫住在他家中,而友人的女兒在假日就經常騎機車來找父親,與父親同住1、2天,因而認識,蕭姓男子基於好奇,竟趁友人外出工作時,多次與少女玩起摸摸遊戲,事經少女學校主任得知後,由少女提出告訴。

蕭某否認犯行辯稱,有時候與少女一起睡覺,不小心去摸到,沒有妨害性自主情形,是少女受到學校主任的影響、恐嚇才提告。

法官依據少女陳述,少女也得知尿道與陰道的差異,明確證述蕭某確實有以手指插入她的陰道,至於時間及細節,少女在法庭上都是以忘記了答覆。

少女產生情愫求情

而在審理中法官也發現少女已對被告產生情愫,被告也提出少女寫給她的情書一封為證。

少女供稱,有受到學校主任的恐嚇,但法官發現學校主任只是從旁協助,深怕少女年紀太小,有關男女之間性事還有許多懵懂無知,少女雖供稱有受到主任恐嚇,但說不出如何恐嚇,以何種言語或行為恐嚇她,所以,不足採信。

雖然少女在法庭上為被告求情,但法官認為,少女年紀太小,對於感情之事認知有限,無法如成人般準確,被告所犯為3年以上之罪,依法判處3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