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淫褻物品審裁處判決 【2007/05/13 香港獨立媒體】
–庫斯克
淫褻物品審裁處剛發出了判決,裁定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為二級不雅物品。
標準是什麼?
正如先前所言,法律上的「淫褻及不雅」與否是由審裁處決定的,理論上它反映的是一般大眾的「道德禮教標準」。而是否送檢,視乎出版者自己的判斷,或者有沒有人投訴。
如果走光、長鏡頭家居偷拍、挖垃圾桶內的安全套、露骨描述(或創作)藝人私生活、指名道姓說人「含、吹、舔、啜」盡上封面的的報紙雜誌不用送檢,又沒有人投訴,又或者有人投訴但沒被裁定不雅,則理論上代表了這些內容符合了一般大眾的道德禮教標準。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比起這些傳媒的報導(或故事),更加不雅嗎?如果那些報紙雜誌在法律上合乎所謂的大眾道德禮教標準,學生報情色版便不應被判定為不雅。
不雅文字?
情色版內的問卷問「你會唔會幻想過同阿爸阿媽兄弟姐妹做愛?」、「你最想同咩動物做愛?」、「你有冇裝過佢?沖涼、換衫、自慰、做愛?」、「在街上甚麼人(或動物/東西)最能挑起你的慾望?」,似乎令部份人感到不安。可是問題本身可以有無限答案,可以是「冇,我最反對呢d?」,也可以是「有,我好享受」。
我們的社會真的如此保守,連看見與「人獸」、「亂倫」、「自慰」的相關字眼,都會不安得認為非禁不可?
有關SM的文章,指女性可以享受施虐或被虐,這的確是社會上一部份人的私生活習慣。這是鼓吹,還是討論,還是讓愛好此道者可如何自處?真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不過,有一點必須指出,就是文字描述性生活的內容很少被判為不雅。因為文字能帶來的感覺/刺激比圖片或影片間接得多,對大眾的「影響」較小,也較難判斷是否不雅。同時,大部份文字屬文學創作,要評定文字是否不雅,很容易變成干預文學創作。文學名著金瓶梅的淫穢內容,也可能引起部份人不安,不過它的文學價值,沒有人會把它送檢,或者投訴它鼓吹婚外情及濫交。
我不是說情色版文學價值,評審不得,而是評審文字是否不雅比評審圖片和影片難一百倍。審裁處必須有極之充分的理據,以取信公眾。
言論自由?
最後,真的很想說一句,即使你(包括筆者)不認同亂倫、人獸交、SM,請記著這句說話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我不認同你說的,但我會誓死保衛你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