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評 】 《聖經》不送審正確 代審裁處行權危險 【2007/05/18 明報】
【明報專訊】《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仍在燃燒,近日又有人發起投訴《聖經》不雅, 3日來,影視及娛樂事務處已經接到逾 2000宗投訴,影視處昨日傍晚發表聲明,表明不會把《聖經》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我們同意這個決定,但對影視處代替審裁處行使評級權力卻很有保留。
影視處聲明說﹕「《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因此,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根據法例,衡量一件物品是否含有不雅或淫褻成分、有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屬於審裁處的絕對權力範圍,影視處只是審裁處的「秘書處」,無權越俎代庖。
影視處只需要引用法例授予的行政權力,指針對《聖經》的投訴屬於無理取鬧或瑣屑無聊( vexatious and frivolous),便可結束這項無理投訴,如今影視處代行審裁處的評級權力,反而授予投訴者口實,甚至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發動投訴《聖經》不雅的人,相信是不滿《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部分內容被裁定為不雅,於是利用《聖經》有亂倫、食人肉等記載發難,如果影視處對《聖經》網開一面,他們可能藉此製造影視處有雙重標準的假象,令政府難堪。因此,《聖經》被擺上?是不恰當的,不過,此事 3日之內竟然一呼百應,「投訴」熱烈,也可以說明對《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態的處理,確實有許多人不服氣和不接受。
投訴《聖經》不雅,有人形容為「幼稚、無聊、無知」,有人形容為「無聊」,事實上,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8條,「如發放物品,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聖經》為文化遺產,如果也要送檢,將來所有醫學著作、圖書館內的文學巨著,也要送檢,則香港將成為一個怎樣的社會,實在難以想像。
《聖經》故事確定有記載亂倫、食人肉,這是幾千年前的歷史文化和當時人類生活的一些方面,不能以現在的標準評斷,心智正常的人讀之,不會視為不雅,也不會有仿效之想;意大利雕刻大師米高安哲羅的大衛像確實有陽具供觀賞,這是公認的藝術傑作,過去審裁處曾經評定大衛像不雅,此錯誤已在高院審理時糾正;走進歐洲各國的博物館,很多名畫都是描繪戰爭的血淋淋場面,其中更有把人頭割下、拿在手上的畫面,這些畫作記錄?千百年來歐洲各國是怎麼走過來的,是歐洲的歷史、文化瑰寶,心智正常的人觀之,不會認為那是鼓吹戰爭。脫離了時空背景去看待事物,就會失焦失誤,如果加上用心不良的動機和目的,則是走火入魔了。既然事態已經乖張扭曲,要《聖經》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8條的免責辯護洗脫「控罪」,就顯得很荒謬,因此影視處宣布《聖經》不會送審,其聲明內容雖有越權之嫌,決定的本身卻遏止了一場荒誕劇繼續演下去,卻是適當而必需的。
應考慮《中大學生報》的運作空間
不過,從看待事物不能脫離其時空的觀點,則審裁處把《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部分內容裁定為不雅時,「空間」是否獲得足夠考慮,值得探討。
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須考慮 5項準則,其中第 3項是「如屬物品,其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哪些人,或哪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因此發布對象乃報?是否淫褻不雅的考慮點之一。
中大學生辦報?,探討問題的尺度和闊度,當然不同於中學生,《中大學生報》的主要發布對象是中文大學的學生,具備較高知識水平和判斷力,因此,縱使學生眼高手低,情色版未能達至其主觀良好的願望,但是,應否給予大學生更大的空間去探討類如「性」等敏感範疇,值得討論。
學生現已決定就不雅的裁決上訴,希望高院在審理時,能夠釐清這一點,使日後在校園探討敏感問題時,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