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性愛天體營 即涉公然猥褻【2007/08/30 中國時報】

【黃錦嵐/新聞分析】

  台東驚傳天體營出現爭議性行為,引起警方重視,將展開偵辦行動。就法論法,若純是天體營,無猥褻舉止,也未驚擾鄰里大眾,或許無涉刑責;若有裸體按摩、愛撫性器、手淫等猥褻行為,即使僻處民宿,且採會員制,也難逃公然猥褻的刑責追訴。

  裸體,甚至集體裸體,原本並無猥褻可言。所以會驚世駭俗,關鍵不在裸體本身,而是不應公然裸體,不應有猥褻舉止,甚至驚擾他人生活。

  如果是「性愛天體營」,依據大法官釋字一四五號、四○七號、六一七解釋的意旨,觸犯公然猥褻罪,相當顯然。輕者,可判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甚至可判刑至二年。

  據報導台東的天體營,有男女公開性器愛撫、裸體按摩等活動,如果屬實則構成公然猥褻,應無疑義。

  可能有爭議的是,天體營是在民宿舉辦,活動幾近於會員制,只有繳費的特定人可以參與,並非任何不特定人均可進入參與,這種活動,算是「公然」嗎?

  刑法的「公然」定義,據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大法官解釋,是針對「在飯店房間內脫衣陪酒案是否成立公然猥褻罪」之疑義而作的。脫衣陪酒是猥褻行為,並無疑義。但是,飯店的房間內,只有特定多數人在場,並非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合,是否能算是「公然」?顯然有爭議。

  結果,大法官解釋認為,即使是「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合,也算是「公然」。

  由此觀察天體營,雖是採不公開場所、或會員制,但既是特定多數人參與,仍算是公然活動,其間若有人進行猥褻行為,當然構成公然猥褻罪。

  台東天體營,據媒體報導,行經鄰近產業道路,仍有走光之虞。可見,這座天體營,最起碼仍有驚擾鄰里、妨害善良風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