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愛滋病患條款通過 「關愛之家」落戶社區 免遷定讞【2007/08/08 中國時報】

【黃錦嵐/台北報導】

  「再興社區」訴請「關愛之家」遷離社區案,一審判「再興社區」勝訴,但立法院今年七月修法通過反歧視愛滋病患條款,高院昨日改判「關愛之家」勝訴定讞,「再興社區」不得以規約拒絕愛滋病患居住在社區。

  高院承審法官指出,「再興社區」敗訴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於七月十一日修法通過影響;二是「再興社區」未能舉證證明「關愛之家」另有違反規約行為,例如,鬥毆、在院子作愛等。因此,只得依法判「再興社區」敗訴定讞。

  社區敗訴 因無法舉證違規行為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成立於九十二年間,是收容愛滋病患的中途之家。九十四年六月,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之子汪其桐,將位於台北市興隆路的再興社區內住宅,出租給「關愛之家」收容愛滋病患,引爆愛滋病患居住權及反歧視爭議。

  「再興社區」主張,愛滋病是法定傳染病,依社區規約,請「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出社區。

  但「關愛之家」拒絕遷離,李復甸律師認為,「再興社區」的規約,已違反憲法第十條的人民有居住及遷徒自由權,也歧視愛滋病患,乃義務辯護。

  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判決「再興社區」勝訴,「關愛之家」應遷離社區。法官認為,「再興社區」規約,並未逾越或違反有「住戶憲法」之稱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和遷徒自由,但也應包括對於人民居住品質、安全無虞的要求。

  當高院審判「關愛之家」上訴案期間,立法院積極修正愛滋病防治法案,今年七月十一日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在不得歧視愛滋病患第四條第一項,增訂「不得拒絕愛滋病患安養、居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規定。高院昨日判決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只有法令別無規定情況下,社區才可以規約規定。如今,上述反歧視愛滋條款明定「不得拒絕愛滋病患安養、居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再興社區即不得再以規約拒絕愛滋病患居住於社區內,要求愛滋病患遷離社區的規約,即已違背上述的反歧視愛滋病患規定。